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泗新民初字第054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孟东红与韩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东红,韩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新民初字第0548号原告孟东红。委托代理人黄国宝。被告韩琳。原告孟东红诉被告韩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大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9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属受诉法院管辖。依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本案被告并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东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0元,退还原告孟东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卢大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奔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