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执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新疆云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新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云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146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云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新民上列当事人因债权转让合同发生纠纷,现该案的(2014)乌中民一终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王新民名下银行存款、收入714346.3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 国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