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恢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龙井市公路管理段公路工程处与龙井市东盛涌镇龙山村村民委员会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井市公路管理段公路工程处,龙井市东盛涌镇龙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恢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龙井市公路管理段公路工程处。法定代表人郑在虎,队长。被执行人龙井市东盛涌镇龙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朴京洙,村长。申请执行人龙井市公路管理段公路工程处与被执行人龙井市东盛涌镇龙山村村民委员会之间的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龙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龙井市东盛涌镇龙山村村民委员会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3)龙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