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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 号+吕永来+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南辉,吕永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103号原告沈南辉,女,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菱塘村东园62号。被告吕永来,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南辉与被告吕永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南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欧阳旸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