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民督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岗信用社对周长春申请支付令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岗信用社,周长春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吉农民督字第1986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岗信用社。负责人:张凤力,主任。被申请人:周长春,现住农安县。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岗信用社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事实为2010年4月12日被申请人借申请人款16,000.00元,约定利率为9.735‰,还款日为2011年4月10日,上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能还款。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给付借款本金16,000.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岗信用社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周长春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岗信用社借款16,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4月12日始至还清为止,利率按9.735‰计算。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申请人周长春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