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翁端艳与武汉宝中旅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端艳,武汉宝中旅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652号原告翁端艳,女,1949年3月12日生,汉族。被告武汉宝中旅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1007号(宝丰路)兴隆大厦10楼。负责人刘杰。被告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江汉区新华路218号浦发银行大厦12楼。负责人卢俊。本院在受理原告翁端艳诉被告武汉宝中旅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发现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翁端艳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翁端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端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8元减半收取1179元,由原告翁端艳承担。审判员 姚伏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