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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商初字第149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史学宝、高新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学宝,高新平,胡宝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1491-1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结构代码:06042141-3,地址:临朐县城龙泉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远,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史学宝。被告高新平。被告胡宝升。上列原、被告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告史学宝、高新平、胡宝升的银行存款151338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及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史学宝、高新平、胡宝升的银行存款1513388元���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继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永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