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商初字第149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史学宝、高新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学宝,高新平,胡宝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1491-1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结构代码:06042141-3,地址:临朐县城龙泉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远,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史学宝。被告高新平。被告胡宝升。上列原、被告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告史学宝、高新平、胡宝升的银行存款151338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及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史学宝、高新平、胡宝升的银行存款1513388元���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继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永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