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海法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武汉富腾胜商贸有限公司与南京索浦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保字第00320号申请人:武汉富腾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南区****号。代表人:孙雪芬。被申请人:南京索浦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乌江镇工业集中区*号。法定代表人:周鹏。申请人武汉富腾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索浦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26日通知申请人武汉富腾胜商贸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及担保金。申请人武汉富腾胜商贸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 毅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