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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执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魏佳强与吴艳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佳强,吴艳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执字第00332号申请执行人魏佳强,男,汉族,农民,住址绥中县。被执行人吴艳彬,男,汉族,农民,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魏佳强与吴艳彬(2013)绥民前所初字第0001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依判决吴艳彬应给付魏佳强基沙款41500.00元,此款未给付。现因被执行人吴艳彬具体去向不详,其本人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魏佳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绥民执字第003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子刚审判员  王福君审判员  温新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立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