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调确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石仲祥、高立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仲祥,高立虎,王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调确字第1237号申请人石仲祥,男,退休职工。申请人高立虎,男。委托代理人王玉清,系高立虎妻子。申请人王玉清,女,高立虎妻子。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石仲祥、高立虎、王玉清民间借贷纠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石仲祥、高立虎、王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9月26日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高立虎、王玉清于2014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石仲祥借款587979.98元。并负担利息,利率按借款约定月息2分计算,从借款之日即2011年2月2日起算至清款之日止。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石仲祥、高立虎、王玉清达成的上述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建勋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