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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民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淑昌与被申请人青海红十字医院诉前证据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淑昌,青海红十字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民保字第20号申请人刘淑昌,女,汉族,1956年12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青海红十字医院,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申请人刘淑昌因其丈夫韩某某在被申请人处死亡为由,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骨科住院部2014年9月24日晚10时至25日早7时30分期间的监控视频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淑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青海红十字医院骨科住院部2014年9月24日晚10时至25日早7时30分期间的监控视频采取保全措施。保全费30元,由申请人刘淑昌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晓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永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