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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22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奔与闫胜军、河北同创线缆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223-2号原告王奔。被告闫胜军。被告河北同创线缆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向本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被告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河间市,应将本案移送河间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双方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有权管辖。被告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东辉审判员  倪 磊审判员  韩兴祖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潇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