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磐民一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春宇诉被告李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宇,李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一初字第991号原告:王春宇。被告:李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宇诉被告李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宇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韩泽洁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房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