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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磐民一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春宇诉被告李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宇,李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一初字第991号原告:王春宇。被告:李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宇诉被告李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宇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韩泽洁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房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