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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旌法执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耿兆印申请执行德阳市建设房产开发经营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法执字第835号耿兆印诉德阳市建设房产开发经营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旌民初字第277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耿兆印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本院依法向房管部门发送协助通知,由房管部门办理强制过户手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旌民初字第277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远志审 判 员  宋志林代理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