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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涧法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洛阳市博晟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坤达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市华京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涧法执字第522号河南省坤达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市华京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市博晟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坤达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市华京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的(2012)瀍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博晟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洛阳市博晟投资有限公司偿还4450000元。(2)迟延履行金另计。(3)负担诉讼费4240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46900元。开户银行:工行丽春支行户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