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王雷军、王笑涵、王雷毅与王建军、易春娥、王志刚赔偿款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雷军,王笑涵,王雷毅,王建军,易春娥,王志刚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1756号原告王雷军,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原告王笑涵,女,200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原告王雷毅,男,201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委托代理人蒋旺,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欢,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建军,男,196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告易春娥,女,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第三人王志刚,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雷军、王笑涵、王雷毅因与被告王建军、易春娥、第三人王志刚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雷军、王笑涵、王雷毅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雷军、王笑涵、王雷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92元,减半收取4596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合计6916元,由原告王雷军、王笑涵、王雷毅负担。审 判 长 刘抚男代理审判员 申永波人民陪审员 李绍远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谭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