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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州民调确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夏国庆、周桂民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国庆,周桂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州民调确字第00111号申请人夏国庆。申请人周桂民。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夏国庆、周桂民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涂勇兵、朱华斌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9月2日经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周桂民的医疗费2437.56元由夏国庆承担,周桂民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一次性赔偿1500元,由夏国庆承担。2、此事故一次性结案处理,无任何遗留问题,双方签字生效。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戴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