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裕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六安市不夜城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传胜、六安市北塔韵味茶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不夜城商业服务有限公司,张传胜,六安市北塔韵味茶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裕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不夜城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张传胜,男,汉族,1972年12月20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六安市北塔韵味茶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二初字第002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六安市北塔韵味茶饮服务有限公司位于不夜城5号楼茶楼经营场所的物品(包括空调、电脑、电视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宣圣文审判员 葛先悦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