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叠民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蒋双林与韦小军、蒋明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叠民初字第863号原告蒋双林。被告韦小军。被告蒋明杉。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双林诉被告韦小军、蒋明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双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可按撤诉处理,本院裁定如下:原告蒋双林诉被告韦小军、蒋明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55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777.5元,由原告蒋双林负担,另7777.5元由法院退回原告。审判员 黄巧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海靖第2页共2页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