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刑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246袁健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辽刑执字第246号罪犯袁健,男,汉族,吉林省东辽县人,现于吉林省辽源市监狱服刑。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东辽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09年11月29日起至2015年11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本院曾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3)辽刑执字第14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袁健准予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29日起至2015年1月28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辽源市监狱以罪犯袁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4年8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同意减刑意见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罚金人民币1500元已交纳完毕。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本院认为,罪犯袁健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健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自2009年11月29日起至2014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利代理审判员 吴 俊代理审判员 温桂杰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晓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