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开立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崔剑峰与谢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剑峰,谢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立保字第00282号申请人:崔剑峰,住开原市恬园小区。被申请人:谢磊,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人崔剑峰与被申请人谢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所驾驶的辽XX**号轿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1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谢磊所驾驶的辽XX**号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钟 平审判员 张颜歆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大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