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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814号原告张某某,女,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自明,南乐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某,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邵 晓 坤审 判 员 程 尽 华人民陪审员 武 言 振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