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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汀执行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丘天来生与丘廷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丘天来生,丘廷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645号申请执行人丘天来生,男,1968年5月16日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丘廷廷,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丘天来生与被执行人丘廷廷(2013)汀民初字第2406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31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6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海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