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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中执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余红申请执行资中县渝州路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权秘史、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资中执字第1025号申请执行人余红,女,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陈端祥,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资中县渝州路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城南路125号。法定代表人邱智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余红与被告资中县渝州路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资中民初字第29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后被执行人资中县渝州路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原告余红遂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资中县渝州路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标的款2029.56元,案件受理费35.70元,以及承担执行费50.00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被执行人资中县渝州路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自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3)资中民初字第29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柱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