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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中商终字第019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金湖三木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湖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湖三木建材有限公司,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湖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中商终字第01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湖三木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义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浦雪松。委托代理人朱爱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简春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骏、陈以平,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湖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有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标。上诉人金湖三木建材有限公司、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湖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的(2013)金商初字第0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湖三木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浦雪松、朱爱华,上诉人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骏、陈以平,被上诉人金湖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提供新的证据,导致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金湖县人民法院(2013)金商初字第05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金湖县人民法院重审。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23146元,退还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湖三木建材有限公司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2729元,退���金湖三木建材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朱月娥审 判 员  刘群英代理审判员  邹艳萍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