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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中立民终字第049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李红辉与湘阴县万友投资有限公司、陈勇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湘阴县万友投资有限公司,李红辉,陈勇,王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立民终字第049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湘阴县万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冬茅路东湖村三组南侧。法定代表人戴志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辉。原审被告陈勇。原审被告王平华。上诉人湘阴县万友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红辉、原审被告陈勇、王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005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陈勇在借条上签字的时间是在上诉人公司工作期间,在形式上应认定为公司行为,陈勇个人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一审裁定认定借款汇入了陈勇账户是进行实质审查,违反程序。因此,本案应由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供了2010年4月13日的借据。陈勇在借款人处签名,借据也加盖了上诉人公章和财务专用章。本案所涉借款是陈勇个人借款还是上诉人公司借款或者个人和公司的共同借款,只有经过实体审理后才能确认。因此,陈勇和上诉人都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被告之一的陈勇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故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丽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