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中民三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朴XX申请确认外国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965朴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民三初字第965号申请人:朴XX,女,1969年3月23日生,朝鲜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朴龙德,男,1971年5月30日,朝鲜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2014年9月9日,申请人朴XX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仁川地方法院富川支院对原告朴XX诉被告李XX离婚一案,于2009年2月4日作出的2008C段第4073号判决书。该判决的结果是:1.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仁川地方法院富川支院对上述案件的2008C段第4073号判决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裁判文书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仁川地方法院富川支院2008C段第4073号判决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判长 吴京春审判员 金成焕审判员 李德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慧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