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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诉前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刘巨金诉刘燕刘栋良诉前财产保全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巨金,刘燕,刘栋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诉前保字第71号申请人刘巨金,男。被申请人刘燕,女。被申请人刘栋良,女。申请人刘巨金诉讼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栋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账号为6056370092XXXXXXXX的存款23055元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巨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栋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账号为6056370092XXXXXXXX的存款23055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欧 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新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