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任百锁诉被告运城市人民政府不服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百锁,运城市人民政府,运城市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运盐行初字第25号原告任百锁,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俊栋,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运城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清宪,市长委托代理人:赵申民,山西大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屈娇娇,山西大懿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第三人:运城市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盐湖区铺安街以北汇洋龙湾商铺2-04号法定代表人:王永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军,山西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百锁诉被告运城市人民政府不服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中,原告任百锁以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百锁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准许原告任百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任百锁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朝波代理审判员 王 娜代理审判员 李 姣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