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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刑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244苏凤阁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凤阁

案由

脱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辽刑执字第244号罪犯苏凤阁,男,满族,吉林省东辽县人,现于吉林省辽源市监狱服刑。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凤阁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一天(刑期:自2011年10月4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辽源市监狱以罪犯苏凤阁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4年8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同意减刑意见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曾获得监狱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本院认为,罪犯苏凤阁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凤阁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自2011年10月4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利代理审判员 吴 俊代理审判员 温桂杰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晓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