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诉前调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黄振兴与陈文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振兴,陈文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诉前调字第00480号原告:黄振兴,男,1985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娄广辉,天长市金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文山,男,1967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振兴诉被告陈文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振兴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黄振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兴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