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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羊民初字第3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成都欣晟包装有限公司与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欣晟包装有限公司,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羊民初字第3168号原告成都欣晟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某。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晓东,泰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职务不详。本院受理成都欣晟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欣晟包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欣晟包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欣晟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成都欣晟包装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 卿人民陪审员  李丽萍人民陪审员  吴兆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雷致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