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淄刑执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杨实会绑架罪,杨实会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实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淄刑执字第1492号罪犯杨实会,化名董武,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本院于二○○○年七月十日作出(2000)淄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实会犯绑架罪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0年8月22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02年10月20日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2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05年10月8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08年1月16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9年4月30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0年11月22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2年1月13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3年5月6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4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杨实会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实会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杨实会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实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实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2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代理审判员 李思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