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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车民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潘骥与被告张媛媛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骥,张媛媛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车民初字第1098号原告潘骥,男,汉族,住淮安市清河区健康东路。委托代理人卢大鹏,男,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淮安区博里镇。被告张媛媛,女,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博里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骥与被告张媛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1元,减半收取285.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孙环亮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衡永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