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闫建峰与唐丙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建峰,唐丙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保字第82号申请人闫建峰,泉林纸业集团职工。被申请人唐丙强。申请人闫建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现在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救援中心的无牌号面包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1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唐丙强驾驶的现停放在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救援中心的无牌号面包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由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走该车。二、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