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二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杨春云与乌鲁木齐市富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云,乌鲁木齐市富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二初字第776号原告:杨春云,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被告:乌鲁木齐市富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2324号。法定代表人:郭立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云诉被告乌鲁木齐市富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徐岚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