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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刑执字第39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王健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健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刑执字第3936号罪犯王健。曾因犯强奸罪,于1997年8月被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6日作出(2007)徐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256859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3日作出(2007)苏刑三复字第0033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9月19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2009)苏刑执字第050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苏刑执字第064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4年9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4年9月4日至9月8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提出,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王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王健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5月、2013年3月、2014年2月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王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未自觉履行财产刑,故应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7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张天浪审判员 龚育勤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燕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