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民一终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孙武与孙朗、吴占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武,孙朗,吴占仁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民一终字第2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武,男,住东辽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朗,男,住东辽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占仁,男,住东辽县。上诉人孙武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东辽县人民法院(2014)东辽民初字第4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武于2014年9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武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武撤回上诉。上诉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递费60元,合计110元,由上诉人孙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传冬审判员 刘介平审判员 夏秀芹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刘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