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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瓦民初字第391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391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由金玲人民陪审员  王 妍人民陪审员  赵禄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