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初字第35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靳某与魏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魏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3579号原告靳某,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魏某,女,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与被告魏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靳某负担。审判员 林明智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