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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初字第35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靳某与魏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魏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3579号原告靳某,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魏某,女,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与被告魏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靳某负担。审判员  林明智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