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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商初字第06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许建平与张忠阳、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平,张忠阳,杨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商初字第0628号原告许建平。被告张忠阳。被告杨杨,原告许建平与被告张忠阳、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海清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斌、人民陪审员王淑益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忠阳、杨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建平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于2013年6月18日、6月22日、6月25日、6月28日分四次共向原告借款40万元。上述借款两被告至今未偿还。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4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7月6日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忠阳、杨杨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8日至同年6月28日期间,被告张忠阳共向原告许建平出具借条四份,写明共向原告借款40万元。另查,被告张忠阳、杨杨于2008年建立结婚关系,后于2013年8月28日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借条4份,本院依法调取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在卷印证。本院认为,原告许建平与被告张忠阳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张忠阳向原告借款后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故对原告要求张忠阳偿还借款4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7月6日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张忠阳与原告之间的债务是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属夫妻共同债务,故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忠阳、杨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许建平借款4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7月6日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125元,由两被告负担。(上述款项请直接支付给权利人或交纳至本院银行帐户,收款人: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淮安清浦支行,账号:80×××3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如本判决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审 判 长  杨海清代理审判员  陈 斌人民陪审员  王淑益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文静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