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135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重庆胜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超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胜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董超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1356号原告重庆胜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渝航路70号,组织机构代码05324386-6。法定代表人周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宏,重庆鉴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波涛,系原告重庆胜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董超,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胜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胜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胜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胜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董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重庆胜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利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