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法民初字第0617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李刚与刁长均、昆明科尔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刁长均,昆明科尔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6178号原告:李刚,男,汉族,1968年1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刁长均,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昆明科尔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江东一期168幢1单元102室,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法定代表人:刁长利,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与被告刁长均、昆明科尔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刁长均、被告昆明科尔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撤回对被告刁长均、被告昆明科尔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刚负担。审判员 熊肖敏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伍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