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图民小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金龙日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龙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图民小额字第140号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名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贤锋,该公司公司职员。被告:金龙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龙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志刚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福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