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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图铁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郑某某、蔡某某犯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图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蔡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图们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图铁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图们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于吉林省龙井市,朝鲜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延吉市。因本案于2014年7月11日被图们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7月22日变更为刑事拘留,8月1日再次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蔡某某,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龙井市,朝鲜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延吉市。因本案于2014年7月25日被图们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图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图铁检刑诉(20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图们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金成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图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蔡某某于2014年7月9日16时30分许,驾车路经长图线468公里道口时,发现道口栏杆已落下。郑下车抬栏杆与被害人裴某某(道口看守员)发生口角,郑从车后掏出一根棒子,向裴头部打去,裴边躲边握住该棒,当双方撕扯在一起时,蔡帮助郑将裴摔倒在地。郑用头部顶撞裴的面部,用拳猛击裴的面部,造成裴双眼眼眶下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后郑与蔡驾车逃离现场。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10日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归案。同年7月24日,被告人蔡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郑、裴二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据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自首情况说明、被害人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道口监控录像、赔偿谅解协议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伙同被告人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蔡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蔡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三个月。(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郭中信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美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