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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民终字第36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福建源远船务有限公司与黄敬鹏林永金林静黄瑛王义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源远船务有限公司,黄敬鹏,林永金,林静,黄瑛,王义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终字第36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源远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法定代表人蔡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敬鹏,男,195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永金,女,195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静,女,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瑛,女,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义侃,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上诉人福建源远船务有限公司因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29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建源远船务有限公司上诉称:为明晰本案,需理清上诉人与建造人之间���舶建造过程中的项目增减,以及建造资金等支付情况,如此必然涉及船舶建造合同和船舶融资合同等基础合同。另外,船舶转让等事宜还涉及船舶买卖合同和公司股权转让等方面的法律关系。为此,上诉人认为,本案并非普通的合同纠纷,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移送海事法院审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海事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投资款项的返还,至于该投资款是否用于建造船舶,并不影响该基础法律关系的认定,故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的情形。上诉人主张将本案移送海事法院管辖依据不足。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代理审判员  张佳佳代理审判员  雷晓琴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建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