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陶成忠不服被告海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成忠,海林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海行初字第15号原告陶成忠,男,194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林市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77260397-9,住所地海林市海林镇。法定代表人张维国,市长。委托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陶成忠不服被告海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与房屋征收部门自愿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继续诉讼已没有必要;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撤诉是对己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成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宇光代理审判员 徐荣发人民陪审员 史云忠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立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