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刑执字第04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史二雷抢劫罪,史二雷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史二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刑执字第04108号罪犯史二雷(别名史少君),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0日作出(2003)宁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史二雷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3年6月18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2日作出(2005)苏刑执字第38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锡刑执字第34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锡刑执字第43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又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31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5月2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4年9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4年9月4日至2014年9月8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史二雷在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史二雷减刑建议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史二雷,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史二雷,在2014年7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50分。为此,2013年7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3月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史二雷未能举证证明判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分级处遇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史二雷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罪犯史二雷未能举证证明判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比同等条件下的其他罪犯适当少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二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3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永刚审 判 员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莹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