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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民三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鹏峰架业有限公司与安徽众凯架业有限责任公司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三初字第00186号原告:安徽省鹏峰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德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俊国,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众凯架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鉏丽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鹏峰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众凯架业有限责任公司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诉讼双方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省鹏峰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鹏峰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省鹏峰架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齐东海审判员  汪 寒审判员  朱治能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鲁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