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诉保字第04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絮与朱瑞文、王絮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絮,朱瑞文,王絮驾驶的苏CGJ76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被申请人朱瑞文驾驶的苏CF750R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诉保字第0421号申请人王絮,个体户。被申请人朱瑞文,驾驶员。被申请人王絮驾驶的苏CGJ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被申请人朱瑞文驾驶的苏CF75**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至其受伤。为防止被申请人朱瑞文转移财产,申请人王絮于2014年9月26日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朱瑞文驾驶的苏CF75**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王絮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瑞文驾驶的苏CF75**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心红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仇星林 搜索“”